现代技术教育部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


  为严肃工作纪律,端正工作作风,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,特此严格规范请假制度。
一、请假手续
1、凡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以及外出开会或参加学校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,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
2、病假等必须出示指定公费医疗机构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。
3、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,要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,以便调整工作安排。
4、任何人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5、凡口头请假,未办理请假手续者,一概作旷工处理。
6、所办请假手续由部办公室存档、统计。
二、批准权限
1、临时请假(半天以内),由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,并报部办公室备案。
2、请假半天以上,一天以内,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初审后,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。
3、请假一天以上,三天以内,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部办公室主任初审后,报部主任审批。
4、请假三天以上,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部办公室主任、部主任初审后、报请分管院长审批。
5、批准人必须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安排。
三、销假制度
1、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时结束时亲自向批准人办理销假手续,未办理销假手续的,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,逾期按旷工处理。
2、部办公室根据销假凭据和请假条核准请假时日,记入考勤档案。
四、处罚规定
1、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缺席者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2、凡违反本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、责令做出检查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。
3、各科室要严格日常考勤,部办公室要严格值班考勤,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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